企业需是工信部《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》内的改装车生产企业,或其正式授权的出口企业(无授权不可擅自出口);
必须具备进出口经营权,完成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、海关备案、电子口岸注册等全部手续;
需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,具备出口退税资格(后续办理退税必备);
拥有与出口量匹配的真实改装生产能力,商务部门会随机核查,无实际生产能力将被驳回申请。
工信部公告:改装车型必须明确列入《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》,车辆型号、参数与公告完全一致,不得擅自更改;
CCC认证:持有有效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(CCC),注意是“改装后整车认证”,而非原车认证,改装后参数变更需重新认证。
改装部位详细说明(含改装功能、技术参数,明确改装目的);
改装前后整车对比照片(正前、左前、正侧、尾部4个角度,清晰可见改装部位);
改装前后整车铭牌清晰对比照(含VIN码、品牌、型号、总质量等关键信息,确保与申报一致);
底盘/原车采购协议+增值税发票(数量与出口量匹配,证明来源合法);
专用改装装置采购协议+发票(如冷藏设备、泵体等,证明改装投入真实);
工信部公告参数页(加盖企业公章,确认参数一致);
有效CCC证书复印件(加盖公章)。
底盘/原车来源合法:具备完整采购链、正规发票、车辆合格证,杜绝“三无”底盘;
申报信息真实一致:准确填报底盘品牌、改装车品牌、车辆型号(型号需体现专用功能,如“车载式混凝土泵车”,不可笼统填写“改装车”),并准确勾选“是否为改装车生产企业/授权企业出口”;
严禁违规操作:不得用“改装”名义出口普通乘用车简单装饰、零公里新车套改装,此类行为将直接被驳回,且记入企业信用档案。
符合进口国认证要求:如欧盟EC认证、美国DOT认证、中东GCC认证、南非SABS认证等,不同国家要求不同,需提前确认;
无当地准入要求时,需提交书面申明(加盖企业公章),明确车辆符合当地相关标准。